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2025-2026年无线网络优化三方协优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SH-GADX-XB14250729F),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四川蜀华信息系统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2025-2026年无线网络优化三方协优技术服务项目。预估规模:127.2万元(含税)。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根据无线网络提质相关要求,开展系统优化和日常性优化,通过全网DT/CQT测试、系统参数优化、网络结构调整等,形成系统性的分析报告,找出网络主要短板,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并处理,提升网络质量;通过深度覆盖优化、天馈射频调整、用户申告处理等措施提升全市无线网络质量,提升用户感知,具体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质量要求:合格★,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划分2个标包,不划分份额,确定各标包成交人1名,成交份额100%。
序号 | 实施区域 | 服务内容 | 含税预估金额(万元) |
标包1 | 日常优化 | 日常优化项目(投诉、工单、测试、射频等) | 100.5 |
标包2 | 系统优化 | 系统优化项目(系统参数、指标、网络调整) | 26.7 |
注: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包,各供应商可以投任意标包或同时投2个标包,各供应商最多可中1个标包。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不含税响应折扣限价100%,★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主体资格: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1.2有效业绩:
标包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询比公告发布之日前类似服务项目(无线网网络优化等)有效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有效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50万元。
标包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询比公告发布之日前类似服务项目(无线网网络优化等)有效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有效业绩个数至少提供1个。
2.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2.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2.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2.2.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2.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2.2.5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2.2.6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2.2.7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2.2.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2.2.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2.2.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2.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2.2.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2.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2.2.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2.2.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2.16被纳入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且该企业或其涉及惩戒的产品和服务在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2.2.17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2.18供应商存在在响应截止日前二年内因拖欠企业员工薪资(含劳务工、农民工)被行政处罚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良记录;
2.2.19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供应商控股和管理关系限制要求如下:★
2.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询比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3.2供应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同等职务)在参与本次询比的其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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